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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:不(No)再強制建企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,不(No)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(of)可簽訂用(use)工書面協議!
發布時(hour)間:2024-01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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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(I)們(them)一(one)起來(Come)看看建築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方式的(of)變化。


行政法規層面,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第二十六條規定,“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(use)的(of)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(use)工實名登記……”;規範性文件層面,《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辦法》(建市〔2019〕18号)第八條、第十一(one)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四條均明确要(want)求建築企業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實際操作(do)層面,基層勞動監察部門更是(yes)把是(yes)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作(do)爲(for)檢查的(of)重點

近日,住建部和(and)人(people)社部邁出(out)了(Got it)關鍵的(of)一(one)步,将建市〔2019〕18号進行了(Got it)實質性的(of)修改,凡是(yes)涉及到(arrive)農民工勞動合同的(of)條款,一(one)律修改爲(for)“勞動合同或用(use)工書面協議”,并且在(exist)修訂後的(of)第八條,旗幟鮮明的(of)提出(out)“對不(No)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(of),應依法訂立用(use)工書面協議”

修改前後對比(藍字爲(for)新增部分):

編者注:本次修改了(Got it)第八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一(one)條、第十二條和(and)第十四條

第八條  全面實行建築業農民工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制度,堅持建築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。建築企業應與招用(use)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依法簽訂勞動合同,對不(No)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(of),應依法訂立用(use)工書面協議。建築企業應對建築工人(people)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,并在(exist)相關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平台上(superior)登記,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(do)業相關的(of)活動。

第十條 建築工人(people)應配合有關部門和(and)所在(exist)建築企業的(of)實名制管理工作(do),進場作(do)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(use)工書面協議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。

第十一(one)條 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、從業信息、誠信信息等内容組成。

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築工人(people)和(and)項目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身份證信息、文化程度、工種(專業)、技能(職稱或崗位證書)等級和(and)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。

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(do)崗位、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(use)工書面協議簽訂、考勤、工資支付和(and)從業記錄等信息。

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、舉報投訴、良好及不(No)良行爲(for)記錄等信息。

第十二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(by)真實身份信息爲(for)基礎,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和(and)項目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基本信息,并及時(hour)核實、實時(hour)更新;真實完整記錄建築工人(people)工作(do)崗位、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(use)工書面協議簽訂情況、考勤、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,建立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台賬;按項目所在(exist)地(land)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要(want)求,将采集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信息及時(hour)上(superior)傳相關部門。

已錄入全國(country)建築工人(people)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,1年以(by)上(superior)(含1年)無數據更新的(of),再次從事建築作(do)業時(hour),建築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,記錄相關信息,否則不(No)得進入施工現場上(superior)崗作(do)業。

第十四條 建築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或用(use)工書面協議約定,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(use)賬戶按月足額将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築工人(people),并按規定在(exist)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“建築工人(people)維權告示牌”,公開相關信息。

附原文:

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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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 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(At)修改《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 辦法(試行)》的(of)通知

爲(for)了(Got it)進一(one)步促進就業,保障建築工人(people)合法權益,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修改《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建市〔2019〕18号)部分條款,現通知如下:

一(one)、将第八條修改爲(for):“全面實行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制度。建築企業應與招用(use)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依法簽訂勞動合同,對不(No)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(of),應依法訂立用(use)工書面協議。建築企業應對建築工人(people)進行基本安全培訓,并在(exist)相關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平台上(superior)登記,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(do)業相關的(of)活動。”

二、将第十條、第十一(one)條、第十二條和(and)第十四條中的(of)“勞動合同”統一(one)修改爲(for)“勞動合同或用(use)工書面協議”

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

人(people)力資源和(and)社會保障部

2022年8月2日

(此件公開發布)

修改後的(of)文件全文


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辦法(試行)

建市〔2019〕18号,根據建市〔2022〕59号修改

第一(one)條 爲(for)規範建築市場秩序,加強建築工人(people)管理,維護建築工人(people)和(and)建築企業合法權益,保障工程質量和(and)安全生(born)産,培育專業型、技能型建築産業工人(people)隊伍,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,依據建築法、勞動合同法、《國(country)務院辦公廳關于(At)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(of)意見》(國(country)辦發〔2016〕1号)和(and)《國(country)務院辦公廳關于(At)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(of)意見》(國(country)辦發〔2017〕19号)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是(yes)指對建築企業所招用(use)建築工人(people)的(of)從業、培訓、技能和(and)權益保障等以(by)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(of)制度。

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(use)于(At)房屋建築和(and)市政基礎設施工程

第四條 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全國(country)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規定,對各地(land)實施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工作(do)進行指導和(and)監督;負責組織實施全國(country)建築工人(people)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(of)規劃、建設和(and)管理,制定全國(country)建築工人(people)管理服務信息平台數據标準。

第五條 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級以(by)下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門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工作(do),制定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制度,督促建築企業在(exist)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工作(do)的(of)各項要(want)求;負責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平台,确保各項數據的(of)完整、及時(hour)、準确,實現與全國(country)建築工人(people)管理服務信息平台聯通、共享。

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與建築企業約定實施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的(of)相關内容,督促建築企業落實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的(of)各項措施,爲(for)建築企業實行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,按照工程進度将建築工人(people)工資按時(hour)足額付至建築企業在(exist)銀行開設的(of)工資專用(use)賬戶。

第七條 建築企業應承擔施工現場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職責,制定本企業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制度,配備專(兼)職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人(people)員,通過信息化手段将相關數據實時(hour)、準确、完整上(superior)傳至相關部門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平台。

總承包企業(包括施工總承包、工程總承包以(by)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(of)專業承包企業,下同)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負總責,分包企業對其招用(use)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,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(do)。

第八條 全面實行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制度。建築企業應與招用(use)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依法簽訂勞動合同,對不(No)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(of),應依法訂立用(use)工書面協議。建築企業應對建築工人(people)進行基本安全培訓,并在(exist)相關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平台上(superior)登記,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(do)業相關的(of)活動

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(people)、技術負責人(people)、質量負責人(people)、安全負責人(people)、勞務負責人(people)項目管理人(people)員應承擔所承接項目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相應責任。進入施工現場的(of)建設單位、承包單位、監理單位的(of)項目管理人(people)員及建築工人(people)均納入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範疇

第十條 建築工人(people)應配合有關部門和(and)所在(exist)建築企業的(of)實名制管理工作(do),進場作(do)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用(use)工書面協議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。

第十一(one)條 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、從業信息、誠信信息等内容組成。

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築工人(people)和(and)項目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身份證信息、文化程度、工種(專業)、技能(職稱或崗位證書)等級和(and)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。

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(do)崗位、勞動合同或用(use)工書面協議簽訂、考勤、工資支付和(and)從業記錄等信息。

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、舉報投訴、良好及不(No)良行爲(for)記錄等信息。

第十二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(by)真實身份信息爲(for)基礎,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和(and)項目管理人(people)員的(of)基本信息,并及時(hour)核實、實時(hour)更新;真實完整記錄建築工人(people)工作(do)崗位、勞動合同或用(use)工書面協議簽訂情況、考勤、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,建立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台賬;按項目所在(exist)地(land)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要(want)求,将采集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信息及時(hour)上(superior)傳相關部門。

已錄入全國(country)建築工人(people)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(of)建築工人(people)1年以(by)上(superior)(含1年)無數據更新的(of),再次從事建築作(do)業時(hour),建築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,記錄相關信息,否則不(No)得進入施工現場上(superior)崗作(do)業

第十三條 建築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(of)硬件設施設備,施工現場原則上(superior)實施封閉式管理,設立進出(out)場門禁系統,采用(use)人(people)臉、指紋、虹膜等生(born)物識别技術進行電子打卡;不(No)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(of)工程項目,應采用(use)移動定位、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。相關電子考勤和(and)圖像、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不(No)少于(At)2年。

實施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(use)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(and)管理費

第十四條 建築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或用(use)工書面協議約定,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(use)賬戶按月足額将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築工人(people),并按規定在(exist)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“建築工人(people)維權告示牌”,公開相關信息。

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門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、建築企業、系統平台開發應用(use)等單位應制定制度,采取措施,确保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,以(by)及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信息的(of)真實性、完整性,不(No)得漏報、瞞報。

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門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(of)數據共享,通過數據運用(use)分析,利用(use)新媒體和(and)信息化技術渠道,建立建築工人(people)權益保障預警機制,切實保障建築工人(people)合法權益,提高服務建築工人(people)的(of)能力。

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門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,對于(At)發現的(of)問題要(want)責令限期整改;拒不(No)整改或整改不(No)到(arrive)位的(of),要(want)約談相關責任人(people);約談後仍拒不(No)整改或整改不(No)到(arrive)位的(of),列入重點監管範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。

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“雙随機、一(one)公開”的(of)要(want)求,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施工現場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(of)日常檢查,對涉及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。對涉及不(No)依法簽訂勞動合同、欠薪等侵害建築工人(people)勞動保障權益的(of),由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;對涉及其他(he)部門職能的(of)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,應按職責分工及時(hour)移送處理。

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門可将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列入标準化工地(land)考核内容。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信息可作(do)爲(for)有關部門處理建築工人(people)勞動糾紛的(of)依據。各有關部門應制定激勵辦法,對切實落實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的(of)建築企業給予支持,一(one)定時(hour)期内未發生(born)工資拖欠的(of),可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

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門對在(exist)監督檢查中發現的(of)企業及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弄虛作(do)假、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爲(for),應予以(by)糾正、限期整改,錄入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時(hour)上(superior)傳相關部門。拒不(No)整改或整改不(No)到(arrive)位的(of),可通過曝光、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,存在(exist)工資拖欠的(of),可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,并将相關不(No)良行爲(for)記入企業或個(indivual)人(people)信用(use)檔案,通過全國(country)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。

第二十一(one)條 嚴禁各級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門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借推行建築工人(people)實名制管理的(of)名義,指定建築企業采購相關産品;不(No)得巧立名目亂收費,增加企業額外負擔。對違規要(want)求建築企業強制使用(use)某款産品或亂收費用(use)的(of),要(want)立即予以(by)糾正;情節嚴重的(of)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,構成犯罪的(of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門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本地(land)實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。  
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。
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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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區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廳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廳,直轄市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(管)委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局,新疆生(born)産建設兵團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局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局:

爲(for)規範建築用(use)工管理,保障建築工人(people)合法權益,更好地(land)爲(for)建築企業和(and)建築工人(people)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指導服務,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勞動法》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勞動合同法》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建築法》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,制定了(Got it)《建築工人(people)簡易勞動合同(示範文本)》。現印發給你們(them),供建築企業和(and)建築工人(people)簽訂勞動合同時(hour)參考

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辦公廳

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

2022年12月23日

(此件主動公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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